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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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1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瑤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