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38號原告 莫莒 被告 黃淑梅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復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10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7年7月25日,未料屆期不為清償,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等語。
三、查本件依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地址「臺中市○○區○○路○○○○○號2樓」,因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經命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顯示被告之住所地設於「高雄市○鎮區○○○街○○巷○○號」(見本院卷第35頁),顯見被告之住所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原告並陳明兩造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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