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A女(兼其父之承受訴訟人)原告A女之弟(即其父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號0000甲000000A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7年度侵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送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