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5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陳信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