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8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 告 吳佩紜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8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
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2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石于倩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0,841元及其中新台幣240,
190元自民國100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65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1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40,841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9月15日與原告簽立微
型創業鳳凰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並約定借款期限自98年9月16日起至105年9月16日,並
約定自98年10月16日起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
借款利率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
5機動計息。借款項如有違第七條之情事,原告得將全部借
款自違反規定之日,改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利率加年息4.
5%追溯補繳利息,並得立即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借款
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僅繳至99年12
月6日止,即未依約履行,依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契約書第7
條約定,本債務視例全部到期,應即清償240,841元,及其
中240,190元自100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55
%計算之利息,並自10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則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予原告,迭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契
約書、借據影本各1份、授信約定書影本1份、債務人借款
還款電腦查詢單、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利率歷史資料等件為
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