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3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駱淑惠
被 告 李兆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
二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3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駱淑惠
被 告 李兆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
二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