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4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被 告 邱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
二十一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