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8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林為忻
被   告  謝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83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1,194元及其中新台幣40,49
2元自民國9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
.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100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者每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6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1,194元為原告預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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