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540號
原 告 林心怡
被 告 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黃麟凱
訴訟代理人 葉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
○區○○路19之6號3樓而非起訴狀所載之址,有該公司基本
查詢資料明細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
之約定,原告復未提出任何本院有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
據,茲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