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楊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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