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77號原告 蘇諾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產業醫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並應提出「臺北產業醫診所」在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及「 謝怡君 」為法定代理人之合法證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