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7號
112年度訴字第6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啓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123號,110年度偵字第14416、14417、14418、14419、14420、14421、14422、14423號,111年度偵字第6310、6311、6312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3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3、5至6、12至13、14至15是否分別為同一申請案件部分仍有疑義,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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