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修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消防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