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消防署法定代理人 蕭煥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修慶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6萬3,69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96萬3,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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