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7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元昂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公司依法院執行命令移轉債務人 何冠霖 薪資債權每月於1/3之範圍內予聲請人,其所欲實現之債權乃原執行名義之債權。又查卷附本院111年12月26日北院忠111司執卯字第140285號執行命令記載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及自110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1,000元即本件執行費1,368元」,則聲請人本件請求實現之債權即為170,000元,應以170,000元做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