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8號
原 告 高裕盛 即福臨門餐飲店
訴訟代理人 張淑惠
被 告 蕭緯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382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26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6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