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洪吉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吉昌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 陳麗玲 即九和 花莊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1月11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洪吉昌及債務人陳麗玲即九和花莊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洪吉昌及債務人陳麗玲即九和花莊於104年11月10日所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05年7月25日,票面金額為1,865,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經提示,尚餘1,515,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11月1日通知相對人洪吉昌、債務人陳麗玲即九和花莊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加老││860│建│214.11│10000分之169│洪吉昌││││││││││2││├──┼───┼────┼────┼────┼────────┼─┼─────────┼──────┼──────┤│002│南投縣│草屯鎮│加老││863│建│82.37│全部│洪吉昌│└──┴───┴────┴────┴────┴────────┴─┴─────────┴──────┴──────┘┌────────────────────────────────────────────────────────────────┐│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15│加老南路131巷1│加老段863地號│住家用、加強磚│一層:45.6、二層│陽台:6.18│全部│洪吉昌│││││6號││造、2層│:44.98、電梯樓│││││││││││梯間:10.93,合│││││││││││計: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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