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林玉 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輝勝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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