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理人 劉彥伯
鄭敬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吳猜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46年11月16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吳猜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猜自民國39年11月16日行方不明,並經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於102年2月25日向警方列報失蹤人口在案,其無配偶或子女,亦無相關父母之戶籍資料,而其養母 吳張愛 及胞姐 吳罔市 已歿,復查無其入出境、全民健保投保資料及稅務資料,足認失蹤人已處於失蹤狀態,迄今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失蹤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1月21日移署資處亦字第1020016541號函暨入出境相關資料查詢名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等件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民參字第9號卷宗,復有本院職權查失蹤人之歷年就醫紀錄,經覆以:個案於102年1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期間查無申報之就醫紀錄等語,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7月5日健保桃字第1053010776號函可按,失蹤人迄今音杏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吳猜陳報其生存,或知吳猜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堪信為實。復查吳猜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計至46年11月16日失蹤屆滿7年,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併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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