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517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建澄
被   告  周士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士淵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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