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51號
原   告  陳政墩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政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廷華 等10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被告 曾接桃曾陳 三妹、
曾李玉香馮玉靜曾田滿曾敬彬連瑞芬 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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