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51號
原 告 陳政墩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政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廷華 等10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被告 曾接桃 、 曾陳 三妹、
曾李玉香 、 馮玉靜 、 曾田滿 、 曾敬彬 、 連瑞芬 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