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3號上訴人 陳華國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被上訴人 蘇誠道 被上訴人 王誠良 被上訴人 王誠明 被上訴人 蘇玲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