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5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張嘉 君
巷29號債務人張 子忠
巷29號債務人 邱桂花
巷2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張嘉君 前就讀青年中學時,邀同債務人 張子忠 、邱桂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7,81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嘉君自民國100年9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7,81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張子忠、邱桂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53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814│邱桂花、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元│子忠、張嘉│8月01日起││││││君││││└──┴──────┴─────┴──────┴──────┴───────┘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814│邱桂花、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元│子忠、張嘉│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君│││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