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12號上訴人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紹明 上訴人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戎 上訴人賀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稱為:禾進水電工程
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晶瑩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孔繁琦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黃文昭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101年4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4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林玉珮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