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5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所於民國96年7月20日所為之花監違字第裁44-P00000000號裁決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係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經查,原處分機關掣開之花監違字第裁44-P00000000號裁決書係於民國96年7月23日寄至異議人位在花蓮縣○○鄉○○路○段○○○巷○○號之戶籍地,並由異議人之父 林茂輝 所代收,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96年8月19日始聲明異議,有申明異議狀及寄送異議狀之信封郵戳章影本存卷可按,已逾20日異議期間,故本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