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十一罪,均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11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在案,此分別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11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馮得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T31:240FK;┌──────────┬─────────┬───────┬───────┬───────┐│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94年9月中旬起至94│95年9月21日│95年9月22日│95年9月23日│││年8月2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屏東地檢署95年度毒│屏東地檢署95年│屏東地檢署95年│屏東地檢署95年│││偵字第1490號│度偵字第5941號│度偵字第5941號│度偵字第5941號│├───┬──────┼─────────┼───────┼───────┼───────┤│最後│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717號│717號│717號││├──────┼─────────┼───────┼───────┼───────┤││判決日期│95.11.17│95.12.12│95.12.12│95.12.12│├───┼──────┼─────────┼───────┼───────┼───────┤││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05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判決│││717號│717號│717號││├──────┼─────────┼───────┼───────┼───────┤││判決確定日期│95.12.25│96.01.22│96.01.22│96.01.22│├───┴──────┼─────────┼───────┼───────┼───────┤│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10條第1項│項│項第2款│項第2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有期徒刑叁月又│有期徒刑叁月又│││日│拾伍日│拾伍日│拾伍日│├──────────┼─────────┼───────┼───────┼───────┤│備註│屏東地檢署96年度執│屏東地檢署96年│屏東地檢署96年│屏東地檢署96年│││字第122號│度執字第923號│度執字第923號│度執字第923號│└──────────┴─────────┴───────┴───────┴───────┘┌──────────┬─────────┬───────┬───────┬───────┐│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95年9月24日│95年9月25日│95年9月26日│95年9月26日│├──────────┼─────────┼───────┼───────┼───────┤│偵查機關及案號│屏東地檢署95年度偵│屏東地檢署95年│屏東地檢署95年│屏東地檢署95年│││字第5941號│度偵字第5941號│度偵字第5941號│度偵字第5941號│├───┬──────┼─────────┼───────┼───────┼───────┤│最後│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717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717號│717號│717號││├──────┼─────────┼───────┼───────┼───────┤││判決日期│95.12.12│95.12.12│95.12.12│95.12.12│├───┼──────┼─────────┼───────┼───────┼───────┤││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717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判決│││717號│717號│717號││├──────┼─────────┼───────┼───────┼───────┤││判決確定日期│96.01.22│96.01.22│96.01.22│96.01.22│├───┴──────┼─────────┼───────┼───────┼───────┤│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2款│項第2款│項第2款│項第2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叁月又│有期徒刑叁月又│有期徒刑叁月又│││日│拾伍日│拾伍日│拾伍日│├──────────┼─────────┼───────┼───────┼───────┤│備註│屏東地檢署96年度執│屏東地檢署96年│屏東地檢署96年│屏東地檢署96年│││字第923號│度執字第923號│度執字第923號│度執字第923號│└──────────┴─────────┴───────┴───────┴───────┘┌──────────┬──────────┬───────────┬──────────┐│編號│9│10│1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95年9月27日│95年9月27日│95年9月2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屏東地檢署95年度偵字│屏東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屏東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5941號│5941號│第5941號│├───┬──────┼──────────┼───────────┼──────────┤│最後│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717號│95年度易字第717號│95年度易字第717號││├──────┼──────────┼───────────┼──────────┤││判決日期│95.12.12│95.12.12│95.12.12│├───┼──────┼──────────┼───────────┼──────────┤││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717號│95年度易字第717號│95年度易字第71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22│96.01.22│96.01.22│├───┴──────┼──────────┼───────────┼──────────┤│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備註│屏東地檢署96年度執字│屏東地檢署96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署96年度執字│││第923號│923號│第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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