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7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TH542172、TH592045號之本票原本二件。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7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TH542172、TH592045號之本票原本二件。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