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秀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秀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秀鳳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徐秀鳳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101年度桃簡字第821號簡易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0年9月4日│民國100年7月18日│││上午某時│下午1時30分許│├─────┼─────────┼─────────┤│偵查機關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緝字│││5456號│第38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1年度桃簡字第│101年度桃簡字第821││審││1088號│號││├──┼─────────┼─────────┤││判決│101年7月4日│101年7月3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7月30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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