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2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賴俊岱 債務人 賴文襄 債務人 蘇春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俊岱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賴文襄、蘇春金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25387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賴俊岱自102年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16670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賴文襄、蘇春金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