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四)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3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雪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