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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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05號
參加人國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溫思廣 律師 羅興章 律師上列參加人因甲○○及乙○○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參加人於99年9月23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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