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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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政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政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唐政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唐政裕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共4次)│(共2次)│├───────────┼──────────┼──────────┼──────────┤│犯罪日期│99.09.02│98.11.14│98.11.22││││98.12.01│98.12.02││││98.12.07│(原判決均誤載為99年││││98.12.08│,業經裁定更正在案)││││(原判決均誤載為99年│││││,業經裁定更正在案)││├───────────┼──────────┼──────────┼──────────┤│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909號│99年度偵緝字第1995號│99年度偵緝字第1995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13號│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24│100.07.13│100.07.13│├─┼─────────┼──────────┼──────────┼──────────┤│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13號│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1.10│100.08.01│100.08.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20號│100年度執字第10067號│100年度執字第10067號││││(編號2、3各罪所處有│(編號2、3各罪所處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