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昌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307號)裁定如下:
主文謝昌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昌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439號(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判決有期徒刑14年確定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已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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