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116號抗告人 馬國柱 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 即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袁震天 律師即寶德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普儀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03號)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抗告人尚未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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