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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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77號再審原告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勝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8,880元,應徵裁判費1萬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