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林圃(原名呂學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林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林圃(原名呂學成)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確定在案,於民國91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9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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