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儒正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儒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儒正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2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0年4月;⑵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4年,均確定在案。於民國99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9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