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昌盛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原判決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謝昌盛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原判決撤銷」之記載,顯係「原判決關於謝昌盛部分撤銷」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