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一安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一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一安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72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並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545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