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家齊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獲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業據提出該會台東分
會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各一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