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617號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依幸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