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5號原告 羅林玉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芳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核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148元(○○○鎮○○○段○○○○號土地2,585,349平方公尺610元/每平方公尺)所載結欠本金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641元。惟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須補繳13,641元(計算方式:應繳16,641元-已繳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兆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