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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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 律師被告威全集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鴻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月18日宣判。嗣兩造於109年7月27日於本院成立和解,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雅如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462 號裁定(109.07.27)[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462 號和解筆錄(109.07.2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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