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清秀受刑人李俊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和因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22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末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
9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22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223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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