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50號原告乙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木壽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婕慈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陳弘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3日下午3時正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確認本件訴訟所請求之漏項工程款,其工程項次是否為:詳細價目表上之「壹.一.1.14」、「壹.一.1.15」、「
壹.一.5.7」、「壹.一.5.8」、「壹.一.6.8」、「壹.一.6.21」、「壹.一.6.22」、「壹.一.7.19」、「壹.一.7.20」、「壹.一.8.10」、「壹.一.9.4」、及結算明細表上之「壹.一.9.11」、「壹.一.13.3」。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