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許駿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恩 等10人間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5,0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