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63號上訴人陳○雄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513元(計算式:211,106-17,593=193,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於上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應由第二審法院另行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琇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