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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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63號上訴人陳○雄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513元(計算式:211,106-17,593=193,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於上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應由第二審法院另行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