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黃千宇 被告 劉建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朴簡字第121號竊盜案件(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千宇對本院109年度朴簡字第121號,被告劉建鋒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