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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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黃盛莆 代理人 蔡溫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9年1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09年6月1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有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股票│1│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