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院認定之訴訟標的數額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10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冬荷